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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法律適用,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

本報北京4月8日電 (記者魏哲哲)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:為正確貫徹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,統一法律適用,依法保護婦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殘疾人的合法權益,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,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,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起草了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二)(徵求意見稿)》。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,更好回應人民群眾關切,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,截止日期為2024年4月30日。
徵求意見稿規定,夫妻登記離婚後,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意思表示虛假,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無效,並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
對於基於婚姻贈與房屋的處理,徵求意見稿明確,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變更登記至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,離婚訴訟中,該方請求對方返還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請求,結合贈與房產目的,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、離婚過錯、雙方經濟情況等事實,判決該房屋歸一方所有,並參考房屋市場價格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,但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。前款規定情形下,贈與人有證據證明受贈人存在欺詐、脅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等情形,請求撤銷該約定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
針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贈與,徵求意見稿規定,夫妻一方因重婚、與他人同居等違背公序良俗情形,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者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他人,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請求返還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
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其購房出資的認定。徵求意見稿規定,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夫妻購置房屋,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,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,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離婚過錯、房屋價值等事實,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雙方父母出資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夫妻購置房屋,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,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取得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出資來源及比例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離婚過錯、房屋產權登記情況等事實,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,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。
《 人民日報 》( 2024年04月09日 10 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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